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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代理词
作者:张仕龙 律师  时间:2011年03月21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书记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出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主要理由如下:
1、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二人同村同寨,一块长大,自小青梅竹马,男有情,女有意,相恋成家。且被告方为了爱情,自觉自愿的上被告家当上门女婿,这在我们这些封建思想严重的落后地区来说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而被告做了,这就能证明他们的感情基础是非常深厚的,不是像原告所说的感情一般。
2、婚后感情尚好。被告开始上原告家当上门女婿时才十五岁,虽然两人办理结婚结婚登记是1994年农历12月12日,但他们实际是1983年就开始生活在一起了,即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了,从那时开始算已有28周年。生育一男三女,儿女双全,令人羡慕。婚后生活难免磕碰,但都已结伴渡过。现儿女已长大成人,有自己的家庭,正是夫妻俩新生活的开始。
3、原告以被告吃喝嫖赌并打骂虐原告及其父母为由起诉离婚是与事实不符的。是对被告的诽谤和恶意攻击。被告婚后勤勤恳恳,为生活操劳一辈子,且忠于自己的爱人和家庭,生活中也没有参与吃喝嫖赌等不良活动。即使生活中偶尔玩点牌放松一下心情也不构成赌博。这点是正常的生活,不足以为离婚理由。相反是因为原告外出打工回家后才提出离婚的请求,过错在原告方,不在被告。
4、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关键的单元,稳定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细胞”不健康,必然也会影响到社会这个“肌体”的健壮,所以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应该依法判决离婚,但对于尚没有确实破裂的,法院应该给予机关,让家庭重新修复,从而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结合本案事实及依据,没有证据和事实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且被告在原告将其起诉到法院后依对原告没有任何怨言,只要被告愿意,他依然是像以往一样对待被告,原意和被告一起共度这美好的晚年。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不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且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仕龙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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