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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劳务纠纷民事起诉状
作者:张仕龙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23日

原告:高XX,男,汉族,19XXXXX日生,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文山市XX街XXX号,身份证号:51222419730726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胡XX,男,汉族,19XXXXX日出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现住麻栗坡XX厂乡XX村1X号,身份证号:53262419650921XXXX。联系电话:1340493XXXX
被告:XX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住所地:XX县XXX路1XX号,联系电话:662XXXXX
案由: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胡泽文给付劳务费人民币         元并按所欠劳务费总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日止。
事实和理由:
2009年,XX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了XXX县城区XX廉租房(XX家园)工程项目,并委托指派青XX为该项经理,代表公司主持该项目管理工作和全面负责完成施工任务。
后公司项目经理青XX将该工程转包给胡XX,同年818日,胡XX又将该工程的三幢建筑面积约为5300平方米的土建施工任务分包给原告个人。协议约定:由原告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协议第二条的房屋主体土建工程施工任务;劳务费按原告所完成的施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算给付;付款方式为先施工后付款,按原告完成施工任务的70%预付劳务费,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201012月由原告提供劳务的主体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1231日经原告与胡XX双方结算,除已给付的劳务费外,被告还欠原告劳务费       元,现经原告与被告胡XX交涉催要未果。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具诉状致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准原告的诉请。
此致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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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仕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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