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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控告书(百姓血泪之诉)
作者:张仕龙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9日
   
控告人:XX,女,X族,19XXXX日生,身份证号:                    XXXXXXXX村人,现住XXXXXX新村XX号,联系电话:136XXXXXXX
被控告人:XX,男,X族,19XXXXXX日,身份证号:53262219580XXXXXX,云南省XXXXXXXXX寨人,联系电话:                  
控告事项
请求XX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高XX的盗窃行为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7312日,控告人李XX经罗XX(系与被控告人认识且曾同居,关系暧昧)与被控告人高XX认识。被控告人为取得控告人的信任,并能盖人耳目,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实施其图谋已久的盗窃等犯罪行为,被控告人自称曾经在XX州公安处工作过四年,后调至砚山县公安局特警队任大队长四年,因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在国家给其一次性补偿8万元后辞去工作,用这些花言巧语对控告人进行哄骗。控告人很快被其言语打动,同意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生活,控告人对被控告人逐渐失去防范心理。20086月,因为控告人没有房子居住,打算在XX买一套房子,看中位于XX新村的一块地基,决定购买该地基并计划自已建造房屋。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决定向亲属借钱,但亲属经济都很困难,没有现金,只好用控告人亲大哥李X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马关县八寨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六万元作为购买地基和建房用资金。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购买地基的事宜不能顺利进行,因此没有马上交付款项,只好把所借六万元现金中的五万存到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为控告人被被控告人迷惑了心智,信任他,对他没有任何防备心理,所以控告人的存折密码不知道什么时候被被控告人窃取。经过长久的预谋,2008624日,被控告人利用控告人外出卖豆腐的机会,将控告人的存折拿到信用社里并输入密码后窃取存折里的五万现金后,就驾驶控告人的摩托车(该摩托车价值为六千元人民)逃跑,后经控告人查询,得知被控告人窃取控告人钱财后跑到贵州新仪跟一个女人姘居。当晚控告人发现后就到XX市东风派出所报案,要求XX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察,但贵局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被控告人高XX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1、被控告人高XX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XX在窃得控告人存折密码后以秘密方式窃取控告人五万现金的行为侵犯了控告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被控告人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2、被控告人高XX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本案中,被控告人高XX为秘密窃取控告人的财产,打着和控告人结婚的幌子,百般讨好控告人,且为了取得控告人信任消除控告人防备心理,虚构各种事实哄骗控告人,使控告人相信他,最终取得了控告人存折密码,并在控告人不知情之情况下将控告人五万元银行存款取走,他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被控告人高XX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被控告人高XX1958年生,心智正常,没有心理疾病,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被控告人高XX在主观上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要件方面的规定。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本案中,高XX完全知道控告人向农村信用社所借的钱款完全是控告人的合法财产,其主观上完全确知该钱财是控告人的合法财产但仍经过长期预计后,秘密将其窃取走,完全符合故意的主观意愿;(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本案中,高XX以结婚为幌子进入控告人的家庭,其意图就是骗取、盗窃控告人的财物,主观是直接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5、从数额上计,被控告人的所盗窃的数额完全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标准,依法应该受到刑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国,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至一万元;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在一万元-6万元以下(不含本数);而数额特别巨大是的标准是6万元以上;所以被控告人高XX盗窃控告人存款五万元,同时窃走控告人价值六千元人民币摩托车及其它财物,数额已经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其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完全达到严重犯罪案件的要求,其量刑都是在应该在10年以上。
控告人认为犯罪嫌犯人高XX不仅是一个盗窃高手,而且是一个狡猾、奸诈无比的骗术高明的惯犯,让其逍遥法外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险性。其与控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以各种手段侵占或者骗取控告人及其亲属的钱财,只是当时控告人因为太相信他,没有注意这些细节,钱被他偷走后,回想起起来才知道在他是一个多么高明的罪犯。在共同生活期间,控告人做生意所收得的钱经常会莫名其妙的收得假钞,当时因为和他在一起也没有怀疑他,后来他走后,控告人再也没有收到过假钞,现在回想起来才醒悟,其实那些假钞就是高XX用其手里的假钞来调换了控告人的真金白银,所以被控告人可能涉嫌贩卖、持有和使用假币。有时他推着控告人的货物出去街上卖,卖完后就打电话回来说他今天卖货物所得的钱被人骗了,正如上面所说,由于控告人太相信他了,所以没有深想,就信了他。而且他还多次慌称自己洗的晒在门口的衣服被人偷走,要求控告人给他买衣服,现在想来这些全部都是他自导自演的骗局。除上以上所说的,被控告人在与控告人共同生活期间,控告人的金银首饰多次被偷,很可能就是被控告人所偷,他走后,家里东西再也没有被盗过。最严重的一次就是在2009617日晚,他慌称控告人买给他的手机、控告人的手机及装在裤包里的1500元钱都被人偷了,并立即报警。由于当时下着大雨,被控告人还装模作样的打着雨伞出去找贼,当时还把控告人感动得第二天又买一部手机给他,其实这完全是他自己表演的贼喊捉贼的勾当。被控告人与控告人生活期间,没有给控告人带来任何财物,唯一带着三瓶三步倒(现该三瓶农药尚在控告人家里)的农药来家里,控告人认为如果其盗窃控告人存款不能,可能会实施谋财害命的勾当。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高XX不仅涉嫌盗窃犯罪,而且极有可能是一个罪大恶极的惯犯,同时也是一个骗术高明的骗子,其行为不仅涉嫌盗窃罪,而且极有可能涉嫌其他严重犯罪,如果不将之绳之以法,该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察并将其绳之以法,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因此,特向贵局提起控告,请求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高XX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0一一年八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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