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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强制措施申请书
作者:张仕龙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22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余XX,男,19XXXXX日,汉族,云南省楚雄州人,原住楚雄州XXX县XX乡阿勒村委会XX村,现住XX市XX庄XX号,身份证号码:5323311981062XXXX,联系电话:138876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市开化镇西后街州公安边防支队招待所。
法定代表X,138876XXX218XXX请求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文山市人民法院(2011)文民二字第414民事调解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余XX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文山市人民法院调解,于2011721日作出(2011)文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821日前一次性赔还申请人货款124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所以,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张仕龙律师

电话:15987693592
QQ40914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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