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机动责任纠纷起诉六
作者:张仕龙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22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纳 XX,男,回族,19XX年X月XX日生,云南省砚山县Xx镇XX村民委XX村小组人,联系电话:151XXXXXXXXX。
被告:陈XXX,女,XX岁,曲靖市XX县XX村委会XX村XX号,系受害者付XX之妻。联系电话:135XXXX。
被告:付XX,男,XX岁,系受害者付XX近亲属,住址及联系方式同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金碧路310号广业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张 X 总经理。
联系电话:0871-823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攀枝花镇卧龙小区。
负责人:黄XX,总经理
联系电话:0876-219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XX、付XX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受害人付文方丧葬费22500元、死者前期费用3000元、医疗费290.03元、检车费950元等费用,上以各项共计:26740.03元人民币。
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与被告陈XX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1日13时40分,原告正常驾驶云XXX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宜良县南羊镇驶往宜良县城,在途径宜良县宜竹线K5+400米处,受害人付文方违法超车,与对向驶来的驾驶员为赵XX的云A1SXXX轿车相撞,造成付XX受伤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为配合交警处理好该起交通事故,在交警的协调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认定各方责任的情况下,与受害者家属陈XX、付XX协议,暂时由原告垫付给受害者亲属丧葬费、死者前期费用及治疗费用等各种费用共计26740.03元人民币。2011年9月13日,经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宜公交认字(2011)第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付文方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交通事故责任。经查,赵XX所驾驶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投保强制险,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投保。
综上,原告认为:受害人付XX违法超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其承担,原告人的行为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前期垫付的各种费用,受害者亲属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该返还原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将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各种费用在原告已经垫付的范围内支付给原告。因三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先期垫付的各种费用,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使原告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故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给予判准为谢。
此致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3月 10日

律师资料

张仕龙律师
电话:15987693592,QQ:40914735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