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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史上最牛代理词
作者:张仕龙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2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富宁县归朝镇归朝村民委老街村小组及其诉讼代表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富宁县归朝镇归朝村民委老街村小组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及双方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4年,罗富高速公路动工建设,罗富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项目部因堆放土方需要,与原告口头协议临时使用原告发包给本集体成员所有的位于那录(六)的面积为32亩承包土地作为弃土场,罗富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项目部按相关规定补偿因临时使用原告承包土地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罗富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项目部临时使用到罗富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因为无法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就对原告补偿复垦费后撤离。被告归朝政府为达到非法占有该承包土地的目的,在代发罗富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项目部放临时占有承包地补助费时,自行将临时占有补偿款和复垦费定性政府一次性征用补偿款并非法占有该承包土地。20091222日,被告富宁县归朝镇人民政府未经原告同意,将该宗地出租给被告陈奉奎,被告陈奉奎于201267日又将该宗地的部分土地转租给被告熊锦权等人。被告陈奉奎、熊锦权在土地上建盖简易房、安装机器、推放碎石、垃圾及木材并进行木材加工。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清除杂物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但三被告对原告的主张置之不理。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发本案。以上基本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山林权属登记清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罗富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临时使用归朝村民委集体土地补偿表》、《罗富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临时使用归朝村民委集体土地补偿表》、《土地租赁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土地属于原告及其集体成员所有,该事实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相关权益系原告合法财产,依法应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从法律和历史依据上看,原告是本案争议土地无可争议所有人。我国《土地管理法》 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8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争议承包土地位于归朝镇村老街村小组,完全在原告村界四至范围内,自古一直由原告村民种植。在土地联产承包到户后,原告将该争议土地分包给本村成员承包,直到被高速公路临时使用,才被被告归朝政府非法占有。这些事实从原告所提供的原告《山林权属登记清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罗富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临时使用归朝村民委集体土地补偿表》都无可争议的证实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另一方面,被告归朝人民政府作为本案争议土地的所有者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首先、被告归朝镇人民政府不是原告村小组集体成员,不具备承包或者拥有本案争议宗地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农村承包土地只有本村农户才具备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而村集体要将承包土地发包给本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必须通过村民大会决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同意才能发包给其他第三人。本案被告归朝人民政府关非原告集体成员,而且其政府身份就决定他不可能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其次、被告归朝人民政府也没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依据拥有本案争议土地的相关权益。被告归朝镇政府从来没有与原告进签订过任何土地转让合同,也不存在承包土地的转让或者承包土地流转协议,作为政府只是因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因临时使用原告土地而代施工方发放临时使用补偿款,这只是政府依法履行其政府职能,根本就不可能成为政府占有原告所有土地的依据,是故根本不存在政府取得本案争议土地的约定或者法定的依据。再次,从被告归朝政府取得土地的程序上看,不存在被告政府通过征用或者划拨而取得本案诉争土地所有权的事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政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严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而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的务备案,如果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并且要依法补偿农户及集体后方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案第一被告作为乡人民政府根本就不是征用土地的合法主体。即便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那么,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农用地征用的批文在哪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哪里?补偿标准在哪里?从庭审来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代理人认为原告是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人就像钓鱼岛属于中国一样有着是无可争辩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一个事实是毋庸置疑的。
三、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无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占有权属属于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和第53条之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对位于归朝镇归朝村民委老街村小组那录(六)的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自主流转、出租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集体所有土地用益物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归朝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和其他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占有占有原告土地并出租给其他人,从中收取租金。其他被告在场地内非法建盖房屋并从事生产活动,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仍拒不拆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妨害了原告对物权的正常行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条第35条的规定,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并承担因侵权行为而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对于被告归朝人民政府所主张的本案争议土地已经按法律规定被其一次性征用并按相关赔偿标准赔偿原告及其原告成员的说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是被告为占有原告土地而陈述的单方之词。理由主要有:其一、从事实上看,政府所发给农户的补偿款不是土地征用款,而是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其职能代发放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青苗补助款及复垦费用等款项,政府所发的补偿并不是政府自身的钱。其二、从法律上看,上已述及,归朝镇政府不具备征用土地的主体资格,自行将本案争议宗地划为其所有是违法的。其三、从证据上看,被告归朝政府所提供的《罗富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临时占有土地一次性征用协议书》是其单方伪造的证据,证据本身矛盾百出,不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1、在协议上栏已经标明是第十合同段临时使用,但后面却写明是一次性征用,内容自相矛盾且违反法律;2、补偿给村民的费用是因为第十合同段无法得恳后由其补偿给原告成员的复垦费,并不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一次性征用补偿款,但被被告政府自己认定为一次性征用补偿款;3、农户所签名及手印完全是被告归朝政府自己所签并自行摁上手印,完全是他们为了占有原告土地而伪造的非法证据。所以该证据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五、最后,代理人还想从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及执政理念对本案辩护作一个强调。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我党宗旨和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的。众所周知,我们党自成立时起就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胡***总书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人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时代下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并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构建社会法治国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每个公民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律已,更需要我们的人民政府模范的遵守法律,以身作则。经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发现本案第一被告作为人民政府,为达到非法占有原告村集体的承包土地的目的,先是在发放临时占有土地补偿款时偷换概念将代发临时土地土地补偿款自已一相情愿的认定为土地征用款,然后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强行占有并出租给他人,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政府执政理念,同时也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代理人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以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维护我国法治基本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宗地权属属于原告集体及其成员所有,该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权益系原告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被告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条件下私自占有并将该宗土地出租给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其他被告在没有经过土地所有人和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向没有相关权属的政府租用并从事生产活动,妨害了原告对物权的行使,同样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既有事实的依据,同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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