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大黄蜂螫人致死案在云南省丘北县法院审判
作者:张仕龙 律师  时间:2011年01月17日

案例六,全省首例大黄蜂螫人致人死亡案
2010年12月3日,丘北县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大黄蜂蛰死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由二被告大黄蜂饲养人张树芳、张正辉父子赔偿原告张帅夫妇两人24583.2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张树芳系丘北县平寨乡某村农民,被告张正辉系张树芳之子,二人根据农村村民习惯,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经常到山上找一些胡蜂,然后将其移回自家房前屋后养,以期到秋天将蜂子烧后将蜂蛹拿到市场卖。今年6月初,父子两像往常样到温浏乡依投村山上将两窝大黄蜂移到自家的荒地里。今年9月17日,原告两岁的儿子张志谋在其村子小伴张丽梅、张情、张云芳带领下,从另外一个村子走到张树芳所在村子,并到张树芳所养大黄蜂处玩耍,由于踩到大黄蜂的蜂巢,从而导致大黄蜂的攻击,四个小朋友被螫伤,而张志谋由于年纪小跑不动,被大黄蜂螫了三十多针。事发后其爷爷带去丘北县医院抢救,但终因中毒过深,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二被告为了搞经济创收,明知大黄蜂有巨毒,但仍将其饲养在家,并且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导致大黄蜂螫伤人。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帅等人将张树芳、张正辉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107152元。
被告张树芳委托了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张仕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从以下两方面提出被告免责的主要理由:
1、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没有履行教育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为了提高收入,夫妇俩外出打工,没有认真履行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导致自己的子女跑到被告养蜂子处滋扰,从而被蜂子螫伤并医治无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他们才是自己造成自己子女死亡的最大责任承担者。
2、被告已经按照当地的习惯尽到了安全义务,导致蜂子螫伤人是因为第三人与受害者的共同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之子被蜂子螫伤并导致死亡是因为他自身和第三人共同过错的结果,应该由原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将野外大胡蜂窝移回家养时应当充分预见毒蜂的危害性,并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防止其对人造成危险。但本案被告仅从用树枝拦截进入蜂巢之路的路口,没有任何警示牌,给事故的发生设下了的隐患,与受害人张志谋及张丽梅等到其荒地玩耍被胡蜂蛰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具有一定的过错,二被告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受害人张志谋的法定监护人张帅、张妹花没有尽到监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受害人长期在该地区生活,知道本地段生活有野生胡蜂,在野外劳动时应加强自我保护,避免遭受大黄蜂攻击,而受害人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因为受害人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父母承担,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对大黄蜂蛰死他人案作出判决,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百度百科:大胡蜂又名大黄蜂,本地人称之为黄土甲。分布于我国广东、海南岛、广西、云南等地。 黄土甲的习性保守,黄土甲不可能主动攻击人类,除非黄土甲巢遭受破坏或者其生命被人攻击,为安全起见,人不要挑衅大黄蜂,否则容易被其攻击。
圆合圆观点:1、养胡蜂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要注意采取安全措施;2、要在胡蜂边设显眼的警示牌;3、遇到被胡蜂螫伤里要会采取紧急措施,如被严重螫伤,可按农村习惯,将人尿给中毒的人喝,可以起到急救效用。

律师资料

张仕龙律师
电话:15987693592,QQ:40914735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