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抚育费民事起诉状
作者:张仕龙 律师 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韩XX,女,2007年3月28日生,汉族,文山市XX镇XX小区二幢一单元101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父):韩XX,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文山市XX镇XX小区二幢一单元101号。联系电话:1539140XX。
被告(系原告生母):姚XX,女,1976年3月14日生,彝族,住文山市X镇XX街。联系电话:1388767XX。
案由:抚育费纠纷。
诉讼请求:
1、取消被告对原告的抚养权,原告由奶奶爷爷监护抚养;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10月13日被告与原告父亲离婚后至今的生活费1000元;
3、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年18周岁时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女儿,2010年10月13日,被告与原告之父因夫妻感情不和,且由于男方长期吸毒并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文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原告的生活费由被告自理。
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将原告丢在原告的爷爷奶奶家,不管不顾,拒不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也不支付原告任何生活费用。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费用越来越高,而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不能支付原告生活费,原告父亲又长期生病,没有收入,不能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从而致使原告生活越来越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收入,但是拒不支付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2011年4月 日
附:
1、 起诉状附本3份;
2、 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