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X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
意 见 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小X近亲属张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小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为被告人张小X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被告人张小X及相关证人了解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小X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同,认为张小X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向合议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审判中予以参考,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2011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小X之父张XX和受害人冯X在冯X家饮酒后因冯X欠张XX53元豆钱而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邻居陈XX听见吵闹声后就到冯X家看情况,正好看见冯X骑在张XX身上并实施殴打行为,就回家告诉其丈夫张贤平,张XXX听说后就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小X说你父亲被冯X殴打,张小X听后就跑到冯X家,看见冯X正骑在其父亲张XX身上并方形条橙击打其头部,被告人张小X为阻止冯X的侵权行为,情急之下,捡了两片瓦片砸在冯X的腰腹部,冯X在受到击打之后转过身来手拿铁锤攻击被告人,被告人为了自保以右脚踢受害人腹部。在撕打中,不知何人用何物造成受害人脾脏破裂,造成损伤。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受害人的陈述等。
二、被告人张小X不具备构成故意伤害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刑事法理,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要件,并且缺一不可。本案中,张小X的行为具备主体和客体要件,但不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首先、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本案被告人张小X伤害被害人在主观上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对其父亲张XX的侵权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故意。其次、张小X的侵害行为不具备客观要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以上三个条件中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第二个条件,因而也就不具备故意伤害的客观要件。因为张小X的损害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同性,其实施损害行为为了阻止受害人冯X对其父亲和他本人的侵权行为而进行,属于正当防卫。
三、被告人张小X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构成,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张小X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具体如下:首先,被告人张小X正当防卫的起因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经过庭审确认事发当时张贤平告之张小X其父亲被受害人冯X侵害,当张小X到冯X家时其看到情形确实是冯X正在侵害其父亲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被告人当时所处环境及所得到的信息都是冯X在不法侵害其父亲,当时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其次,事发当时被告人确有防卫意识。从刚才辩护人的提问和法庭审查的情况,事发当时被告人张小X在主观上是具有防卫意识,而不是故意伤害受害人。再次,张小X的正当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防卫。本案张小X的防卫行为针对侵权人冯X,没有针对其他第三者,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最后,张小X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事发当时被告人看见自己的父亲满脸是血的躺倒在地上,而且不法侵权人冯X当时手中正拿着凶器继续实施全侵权行为,其父亲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在当时那种情急之下,被告人无法预料其制止行为将导致后果,所以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其行为造成对方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四、本案事实不清,造成受害人受伤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
其一、致受害人重伤为何人所为事实不清。1、张小X2011年10月31日13时18分笔录第3页16行第4页12、20行都明确供述其用脚尖踢冯X右侧肚子处两脚,事隔近三个月后的第二次笔录,其承认用脚踢在冯X的左侧部,这是互相矛盾的,且哪一份更具有真实性已经无法查实。从人的记忆原理出发,辩护人认为第一份笔录证据效力的更高,更接近事实真相,因为人的记忆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遗忘。但公诉机关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最终采信第二份供述,辩护人认为这是明显错误的;2、冯X2011年10月18日的笔录第4页第8行显示其不知道是谁造成其脾脏重伤;3、张XX第一次笔录第2页第16行23行证实是其用右脚踢了冯X左侧腰杆两脚,而张小X是用脚踢其右侧肚子,第二次笔录第1页也证实其用右脚踢到受害人冯X左侧腹部。
其二、致受害人重伤为何物所致无法查明。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致受害人重伤系钝器伤。经过庭审,击打到受害人的腹部有张小X的瓦片、张XX的右脚、被告人张小X的右脚,具体是谁、何工具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无法查明。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发时各当事人都已饮酒过量,神志不清,对于当时具体情况都已经记不清楚,而且侦察机关所做笔录事隔近一个月后才做笔录,特别是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最重要的两份证据更是在四个月后,而且是在前份笔录存在无法协调的矛盾情况之下。现公诉机关根据这两份前后矛盾的选录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从证据效力上根本无法达到高度统一性,不应对其定罪处罚。
五、最后,辩护人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法的社会价值角度作一些补充,望法院判决时给予考虑。众所周知,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形成了储如助人为乐、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等优良的传统民族精神。正是这些优良的民族传统支撑着我们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本案被告人张小X在自己父亲被人殴打,其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的情况下,其出手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其行为正是尊老的表现,是孝敬父母保护父母的表现。辩护人认为如果对其行为以犯罪论处并科予刑罚,那么我们的社会将陷入冷漠和无情之中,那么我们的社会必将会陷入没有爱和关怀的沙漠之中。因为保护自己的父亲不被侵害尚且构成犯罪,那么试想当别人陷入危险中时谁还敢挺身而出,谁还敢见义勇为。如果被告人张小X被科予刑罚,那么小悦悦被汽车碾压18个路人见死不救的场景将成为我们社会的常态。所以,辩护人请全文庭在审判过程中考虑法的社会价值,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审慎判决。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小X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客观要件,符合正当防卫要件,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且本案事实不清,关键事实无法查明,所以依法应以无罪论处。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听取并采纳!
此致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
张仕龙 律师
201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