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与控制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张仕龙
作者系云南省资深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伤代理、家庭纠纷等领域拥有业务专长,是你身边值得依赖的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87693592.QQ:409147352.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进步,防范和控制风险对律师事务的成长和壮大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从律师事务所风险的定义,律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制能力的必要性,律师事务所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及控制法律的风险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在防范的控制律师事务所风险的等方面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风险 防范 控制 财务管理 执业行为
引 言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规范和制约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行为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和管理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繁杂。律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对于不断拓展律师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发展壮大自己等都显得优为紧迫和重要。本文作者从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的定义入手,对律师事务所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种类及如何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等方面进行简要的论述,以期能抛砖引玉,得到律师同行的指导。
正 文
一、律师事务所风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简而言之,风险指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那么,什么是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根据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雪冰的定义,律师事务所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履行职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或未被当事人认可,从而导致的遭受经济损失、声誉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1]。笔者认为除李律师所说的风险只是律师事务所风险一方面,律师事务所还面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及行业规范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律师个人发生意外事故给事务所带来利益损失等方面风险。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风险应包括执业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和律师个人意外伤害风险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一)、律师个人不规范的执业行为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律师个人行为一般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不管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业务,都存在法律风险,而律师个人的法律风险的后果都是由事务来承担,所以律师个人执业风险给事务所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最常见律师事务所风险。诉讼业务风险是指律师在诉讼业务中因触犯法律、违反律师行为规则而受到处罚的不利后果[2],主要有:一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风险。例如,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个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伪证罪。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为了代理的案子件胜诉,采取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二是律师在为民事代理过程,因自己行为的过失或者过错带来的风险,例如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遗失证据原件、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证据效力瑕疵等。三是在非诉业务中处理不当,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非诉讼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业务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时,因自身的过错过失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非诉讼业务主要由代书服务、尽职调查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例如在遗嘱的律师见证、律师调查取证或做笔录时,都需要两个律师同时进行,如果只一个律师单独进行这类业务,可能就存在无效或者证据失效的总是,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财务风险主要是指律所在经营中由于观念上的陈旧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财务上的风险。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有:一、财会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由于一些事务所的领导从利益角度出发重视开拓律师业务而忽视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未能配备较高业务素质的财务人员,大量聘用兼职会计和未经专业培训的出纳人员,使会计核算出现账表、账账、账证和账物不符的现象,会计核算未能为内部财务管理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和信息,更无法实施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3]。二、由于我国当前律所主要采取合伙人制度,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难以杜绝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现象,一旦被当事人投诉,将给律所带来巨大的财务安全风险;3、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风险。个别律所为了追究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在偷税漏税上做文章,如果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为给律所带来严重损失,严重的话甚至构成犯罪。因税费问题严重的损害律所利益。
(三)、律师事务所文书发放管理不规范的所带来的风险。律师文书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形象,拓展律所业务有着积极意义。律师事务所文书管理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各类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书的发放不规范,往往容易给律师私自接案收案可乘之机,一旦出现问题,将给事务所来巨大风险。另一方面是事务所管理公章的管理。有些律师事务公章没有设立专人专管,在公章使用的审查不严格等,这也会给事务所带来风险。
(四)、律师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及疾病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律师执业的特点是为不特定的委托人服务,律师所接触群体中可以说是三教九流、达官富人,所从事业务又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出差机会多、流动性大,随着机动车普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风险亦越来越大,所以律师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意外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多。防范和减少律师意外伤亡和工伤事故等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关系到律师事务所成长壮大。律师个人疾病问题,也是困扰了整个事务所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控能力的必要性及其方法。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行为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执业过程中行为的不规范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大,律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对于律师事务的发展壮大显得优为重要。那么,律师事务所如何提高管理能力,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才能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其一、制定律师事务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在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现状是个别律师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影响、决定事务所发展方向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机制对事务所风险很大。只有用制度来管理事务所,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才能避免事务所大起大落。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说,事务所应当完善以下几项制度:1、建立健全的收案制度。要确保统一收案,杜绝私自收案。从接触案件初始,就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之如实地告知委托人,以尊重委托人的意志,并将客户在诉讼或非诉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2、建立科学的案件分配制度。收案后根据律师的个人特点和专业特长,将法律事务按照专业特长而不是案件来源进行分配,安排不同专长和特点的律师来完成案件。推行律师专业化分工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3、建立特殊案件研讨与汇报制度。收案后对于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交由集体或者专门的部门进行研讨,集中集体的智慧,形成综合意见供承办人作为办案的参考,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模拟开庭,模拟控辩双方,对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所以问题进行深入透彻的剖析。 4、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律师在诉讼中因丢失重要证据的原件从而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甚至于案件败诉,这也加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开庭前一般不接收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在必须接收的情况下,要给当事人开收据,并将重要证据交由专人保管,在开庭时当庭提交,这样既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利于保护律师自身的利益。 5、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律师在工作中失职、失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致使当事人或律所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律所应根据责任的大小对负责的承办律师给予相应的惩罚,进一步规范办案律师的行为,提高办案律师的责任心[4]。
其二、规范律师个人执业行为,积极培训律师,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技能和责任意识。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通过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使律师了解何种行为属违规违法行为,一旦触及将造成何种后果,对律师的故意违规、违法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让律师懂得通过违法、违纪所获得的不法利益远远低于受到处罚所失去的利益,提高律师的违规、违法成本[5]。同时要开展各种形式律师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律师业务技能和责任意识,使律师依法收案办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三、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我国现阶段律所总的财务现状来看,管理仍然相当粗糙和落后,突出表现在许多律所的财务管理还仅仅停留在简单的记帐和统计上。随着政府部门特别是税收部门监管的日趋严格,律所的财务管理风险日益增加。财务人员的欺诈或虚假帐务都会影响律所的正常财务状况,同时给事务所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律所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要求他们依法做帐,依法纳税,尽量避免来自财务管理瑕疵方面的风险。
其四、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将律师个人意外事故的风险分散,增强律所抗击各种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律所要建立自身的保险保障体系,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除要求职工按时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如医疗、养老、待业保险外,还应为律师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种保险。通过这些保险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律师执业过程中所遭遇的各种风险,将各种意外风险分散给保险机构,从而减少律师事务所所承担风险。
结 语
加强事务所风险管理和控制,对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的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对社会法制和民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律师事务所决策层,要对律师事务所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在加强强制度建设、提高律师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加强对事务所财务管理等方面多作努力,才能减少和避免律师事务所风险事故的发生,使事务所在这个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国法制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和注释
[1] 李雪冰《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论坛讲话稿》.[J]2007.01.
[2] 李桂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及途径》[J]1996.04.
[3]高云《如何建设现代化的律师事务所之财务管理篇》[J].2007. 01.
[4]吕立山 史建三主编 引领中国律所现代管理的探索.法律出版社
《浅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
[5]张文静 《律师事务所现代化管理体制的探索与实践》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论坛综述. [J]. 2007. 01.
作者系云南省资深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伤代理、家庭纠纷等领域拥有业务专长,是你身边值得依赖的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87693592.QQ:409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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